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采函〔2009〕50号
关于招标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管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招标文件(包括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习惯称标书,下同)及其评审报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及其评审报告不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及影响评审专家评审的条款、规定、标准等内容,且凡属应该进行专家论证的,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公告之日起至开标前一天止(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告时间最少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合法供应商停售招标文件。
四、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应严格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规定发布,特别是公告的内容和要求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公告之前应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发布公告。
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招标文件 备案 通知
抄送:各市、州、地财政局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8-5印发 200份
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内容:
招标文件编号:
采购方式:
采购资金是否进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招标文件是否经专家评审(注明评审专家姓名):
公告时间和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以及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售价(按包发售要注明共多少包):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意见:
注:此表一式两份,政府采购管理处和代理机构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