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WAC001)

http://www.gzzbw.cn 时间:2009-07-18 12:09 点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WAC001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军(项目经理)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33号西亚商务楼19

电话:02368626938     邮编:400039

被投诉人:贵州方正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丽萍(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金辉大厦10F

电话:08516900486     邮编:550001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瓮安县矿业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FZ09006)公开招标,因不服被投诉人对“瓮安县矿业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维持招标结果” 的质疑答复公告,于200965日向本局投诉。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根据FZ09006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三条约定:“供应商每提供一份2005年以来由自身设计、实际推广安装运行的与本采购项目相同(必须是针对多矿种管理项目)的成功案例的合同文件原件的(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在所有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中附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得1.5分;无不得分”。投诉人认为在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未实施过多矿种管理项目,评委却未对其进行扣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为“关于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多矿种管理项目事项。评标委员会认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此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被投诉人的答复,投诉人认为该答复含糊不清,没有提供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所做项目的具体名称以供核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原则”。

2、根据FZ09006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年服务费最低报价不扣分,比最低报价每高1%0.5分,依此类推,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同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六点规定:“售后服务,在瓮安境内建立售后服务站,有完整的配件储备,并终身提供服务,30分钟响应,4小时到达现场,承诺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换代,接受甲方要求监控中心全委托代管服务,委托代管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委托代管人员至少有2人以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相关证件)。”依据《贵州省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另按贵州省的社平工资1230元的30.7%计算社会保障金金额为377.61元,两项合计727.61元。而中标供应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年服务费报价为“每年15000元”,据此计算,6名代管人员在瓮安的月工资额仅为每月209元,仅为规定的28%,没有依法计算成本,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恶意竞标和没有诚信记录行为,应予废标。但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为:“关于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年服务费15000元,是该公司根据企业自身优势给予本次采购的售后服务报价,不是人员工资,不存在恶意竞标行为。”针对被投诉人的答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采用公正、合理的方式去审核中标人该项报价的组成,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进行评标。

(二)、投诉请求:

请求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公告,对FZ09006《瓮安县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的招标结果予以废标。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调查事实

1、投诉事项所称“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原则,没有按规定进行评分”。经本局查实:被投诉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在标书上明确要投标商提供多矿种管理实施项目合同目的是要看投标商是否有做该类项目的能力,并不是要求必须提供煤矿项目以外的其他矿种的合同,重庆大唐测控技术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六份合同(超出标书要求二份),因此,其理应在该评分点上得满分,另外,本局还通过函证的方式证明了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承德县实施多矿种综合管理的案例。所以,对按要求提供合同的投标人给予计分,没有违反政府采购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

2、投诉事项所称“被投诉人没有采用公正、合理的方式去审核中标人该项报价的组成,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进行评标,导致恶意竞标人得以中标”。经本局审查:年售后服务费报价和委托代管人员工资是两回事,年售后服务费是指负责设备正常运行的人员服务费用,委托代管人员工资是在签定委托代管合同后才应该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因为现该项目未签定委托代管合同,就不存在委托代管人员工资的问题。再有,年售后服务报价仅是作为该项目招标的评标扣分条件,并不计入本次招标价格(经查证,重庆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分为87.001分,即使不扣5分,惠泽公司也只有92.001分,而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总分为93.942分)。因此,即使去掉此扣分条件,也不影响最终评标结果。所以,被投诉人的审核结果是公正的,不存在采用不公正、合理的方式去审核中标人的报价组成导致恶意竞标人得以中标的行为。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现决定:

驳回投诉人请求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公告,维持FZ09006《瓮安县矿业综合管理系统》的招标结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瓮安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